自诉案件一审程序如下:
1.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
3.法院开庭审理。
4.法院根据事实作出判决或裁定。
5.自诉人与被告人在宣告判决前和解的,可撤回自诉。
人民法院自诉案件的范围如下: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
(1)侮辱、诽谤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
(1)故意伤害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案件。
刑事自诉案件审理期限要看被告人有没有被羁押,被羁押的一般两个月内审结,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可能判死刑或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延长三个月,特殊的可以再申请延长。未被羁押的,六个月内审结;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