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强制拆迁商铺有补偿,补偿包括替代商铺土地的价差损失、经营损失、停业停产损失、地上物即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损失、搬迁费用以及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实现强制拆迁程序需要满足的法律要求如下:
1.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
2.强制拆迁以补偿决定为前提。
如果没有补偿决定,任何单位都不能采取强制拆迁。
3.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
强制拆迁诉讼的时效为六个月。因属于行政诉讼,并不适用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
找法网提醒您,《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