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拆迁应赔偿的项目有:土地使用权的区域补偿价、厂房重置成新价、停产停业损失费、装修附属物重置费、机器设备的重置成新价与搬迁费、搬迁停产停业预期利益损失、违约损失与财务成本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企业拆迁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作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足六个月的,给予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企业搬迁到新的地址,经与职工协商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无需对职工进行补偿。但是,企业因离原地址太远或者拆迁导致企业破产而不得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职工补偿。报酬标准为一年工作报酬加一个月工资。
找法网提醒您,对于房屋拆除的应纳增值税额为:不含增值税收入×适用税率;含增值税收入÷1.03×适用税率。即:应纳增值税额=不含增值税收入×适用税率-含增值税收入÷1.03×适用税率=(0-2000)×0.11-0.13=0.089(元)。
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时:
1.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可抵减金额=可抵扣进项税额+支付的土地成本或土地出让金+支付的青苗费、树木费等绿化费+缴纳的教育附加费和地方教育附加费+(2000-1500)×0.06-0.12=(元)。
2.当取得的全价款超过扣除项目金额时,则按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减金额:
3.可抵减金额=全部价款-(支付的土地成本或土地出让金)-支付的其他费用(如青苗费、树木费等绿化费)+缴纳的教育附加费和地方教育附加剂-(2000-1500)×0.06-0.12)=.33(元)。
4.以上两种情况下计算的当期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金额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