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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终止施工合同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023-12-18 0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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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业主终止施工合同一般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按合同的约定计算,合同未约定的,按实际造成的损失计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审查主体资格,审查绩效能力等。

  一、业主终止施工合同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业主终止施工合同一般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施工合同终止认定赔偿损失是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合同没有约定应按照实际造成的损失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什么注意事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的注意事项如下:

  1.审查主体资格:包括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

  2.审查建设项目的施工程序是否完整,也就是说,相关的施工程序是否完整;

  3.审查绩效能力,绩效能力是财务实力、技术、人员等;

  4.建设项目的价格必须明确,按定额价格、包干价格或协议价格,以及付款进度和方式;

  5.材料、设备供应条款、争议解决及工程分包条款、违约条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约定的建设安装工程施工任务,明确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书面协议。与一般合同相比,工程合同更为复杂,金额大,周期长。

施工合同

  三、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有哪些情形被认定为无效

  有以下情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

  2.没有资质或没有相应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名义的,也就是通常说的挂靠;

  3.必须招标的未进行招投标或中标无效;

  4.违法分包;

  5.转包。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建筑法》第28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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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在施工过程中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1、归责方式 过错推定责任。 2、责任主体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谁负有维修或者管理义务就由谁承担)。 3、因第三人的过失导致损害发生的,第三人不对外承担责任 仍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责任,其承担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追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 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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