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劳动鉴定通常需要60日。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所必需材料如下:
1.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2.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3.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4.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5.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如下处理对工伤鉴定结果不服的情况:
可以申请再次鉴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找法网提醒您,《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