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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备案合同对结算是不是有用

2023-11-11 0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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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工程备案合同对结算是无用的,备案不是结算的依据。需要注意的是,工程结算报告的内容有发包单位名称、工程的项目以及建筑面积等。工程竣工结算方式包括了预算结算方式、承包总价结算方式等。

  一、工程备案合同对结算是不是有用

  工程备案合同对结算无用,备案合同仅办理手续用,不应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工程结算报告中有哪些必要的要素

  1.结算书的封面页,记明发包单位名称、工程项目、建筑面积、结算造价、编制单位等。

  2.建筑安装工程结算表,包括单位工程项目、建筑面积、预算直接费、本年工程结算造价、上年工程结算造价、总造价等。

  3.按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的结算书。

工程备案合同

  三、工程竣工结算方式有哪几种类型

  找法网提醒您,工程竣工结算方式有四种类型,具体如下:

  1.预算结算方式:方式是把经过审定确认的施工图预算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而施工预算中未包括的项目和费用,经建设单位驻现场工程师签证,和原预算一起在工程结算时进行调整。

  2.承包总价结算方式:这种方式的工程承包合同为总价承包合同。工程竣工后,暂扣合同价的2%~5%作为维修金,其余工程价款一次结清,在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材料代用、主要材料价差、工程量的变化等。

  3.平方米造价包干方式:承发包双方根据一定的工程资料,经协商签订每平方米造价指标的合同,结算时按实际完成的建筑面积汇总结算价款。此方法手续较简便,但适用范围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4.工程量清单结算方式:采用清单招标时,中标人填报的清单分项工程单价是承包合同的组成部分,结算时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以合同中的工程单价为依据计算结算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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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备案合同对结算有用吗
工程备案合同与实际施工合同不一致,需要以备案合同为准来进行结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应当注意的是,不是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五百零五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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