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的追诉立案标准为:如果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就应当予以立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五条
【挪用资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找法网提醒您,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是:
1.客体要件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2.客观要件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4.主观要件只能是主观故意。
1.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
2.公司股东擅自占有出资企业的财产。
3.非法占有其他股东的股权。
4.将公司的股权转让款据为己有。
5.以公司名义向他人借款之后占为己有或携款逃匿。
6.采取不正当交易手段攫取应归属本公司的利益为个人控股的其他企业所有。
7.将合法持有的本单位财物进行非法处分或使用,即变持有为所有。
8.将政府退还公司的土地出让金等款项非法占为己有。
9.利用职务便利不付款即占有本公司产品。
10.虚构不存在的项目或业务占有公司资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