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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检察院才能对嫌疑人进行逮捕

2024-06-25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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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检察院能对嫌疑人进行逮捕的情况有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等。羁押和逮捕的不同之处有性质不同、实施主体不同等。

  一、什么情况下检察院才能对嫌疑人进行逮捕

  人民检察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二、羁押和逮捕的不同之处有什么

  1.性质不同。逮捕是一种强制措施,而羁押只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状态,不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是刑事拘留和逮捕的附带性后果。

  2.实施主体不同。逮捕由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检察院可以协助执行);羁押可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3.产生原因不同。逮捕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羁押基本上是一种逮捕、拘留决定以后的,依附于拘留、逮捕的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当然状态。

检察院逮捕

  三、逮捕犯罪嫌疑人是否会通知家属

  找法网提醒您,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制作《逮捕通知书》,送达被逮捕人家属或者单位。拘留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送达被拘留人家属或者单位,因此,被拘留或被批捕后应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不予通知:

  1.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隐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

  2.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3.其他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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