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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物资在行政处罚中如何拍卖

2024-06-24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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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罚没物资在行政处罚中的拍卖方式为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指定拍卖人进行拍卖,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一、罚没物资在行政处罚中如何拍卖

  行政处罚没物资应该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

  拍卖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适用前款规定。

  二、罚没财物主要有哪些

  罚没财物,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追缴决定或者法院生效裁定、判决取得的罚款、罚金、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没收的保证金、个人财产等,包括现金、有价票证、有价证券、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等。

罚没物资

  三、罚没财物的处理方法

  行政处罚没收的物品会这样进行处理:如果是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如果没有被侵害人的,应登记造册,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如果是违禁品、没有价值的物品,或者价值轻微,无法变卖、拍卖的物品,统一登记造册后销毁。

  找法网提醒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六条

  对收缴和追缴的财物,经原决定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

  (二)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三)违禁品、没有价值的物品,或者价值轻微,无法变卖、拍卖的物品,统一登记造册后销毁;

  (四)对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危险物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组织销毁或者交有关厂家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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