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条件有以下规定:
1.必须是情况紧急;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且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另一方遭受损失或判决难以执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找法网提醒您,财产保全的措施:
1.查封,即对涉案财产等检查以后,就地封闭,禁止动用;
2.扣押,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场所予以扣押,在一定期限内不允许被申请人动用和处分;
3.冻结,即由人民法院发出执行令,由银行冻结涉案的银行账户;
4.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如果法院不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则不需要交保证金或提供其它方式的担保;如果法院要求提供担保的,则可以以交保证金的形式进行担保,但也可以提供房产、汽车等财产进行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