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误诊如果因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但医疗机构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因此误诊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找法网提醒您,医院误诊纠纷的诉讼时效是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医院误诊导致的损害的维权如下:
1.及时保留证据。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及家属应及时向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投诉,提出查处要求,在此过程中,及时要求行为人及科室主任写清事情经过,并将用过的医疗器械封存。
2.处理过程。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会立即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原始资料,封存有关医疗物品,防止病程涂改、伪造、隐匿、销毁。如病人死亡会主动提出尸体解剖,如果没有,病人家属应提醒。
3.处理后果。如系一般医疗纠纷,在调查后,则可由医务部(处,科)与病人协商解决。
4.医院会将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或医疗单位处理意见与病人或家属商谈,争取协调解决。
5.如纠纷仍未能解决,建议患者或家属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患者或患者近亲属可向医院所属的区医学会申请,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6.如病人或家属对一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最终鉴定结论仍然不服,则可诉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