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误诊如果因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但医疗机构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因此误诊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生误诊需要以下证据:病人的病历单、医生开的药方等证据。医疗事故纠纷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需要医疗机构提供证据以证明没有责任,如果医生或医疗机构提供不了,就要承担责任。
找法网提醒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1.及时保留证据。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及家属应及时向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投诉,提出查处要求,在此过程中,及时要求行为人及科室主任写清事情经过,并将用过的医疗器械封存。
2.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会立即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原始资料,封存有关医疗物品,防止病程涂改、伪造、隐匿、销毁。如病人死亡会主动提出尸体解剖,如果没有,病人家属应提醒。
3.如系一般医疗纠纷,在调查后,则可由医务部(处,科)与病人协商解决。如病人或家属不能接受,则将调查结果报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或医疗单位领导。
4.医院会将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或医疗单位处理意见与病人或家属商谈,争取协调解决。
5.如纠纷仍未能解决,建议患者或家属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6.如病人或家属对一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最终鉴定结论仍然不服,则可诉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