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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

2024-06-18 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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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数罪并罚的基本原则包括并科原则、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等。当行为人的一个犯罪行为构成多个不同的罪名时,可以进行数罪并罚。数罪并罚的情形下,如果行为人符合假释的条件,那么可以依法申请假释。

  一、数罪并罚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

  数罪并罚的原则包括并科原则、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而适用的规则是同一个犯罪行为触犯不同的犯罪罪名。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

  《刑法》第六十九条

  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二、数罪并罚可以申请假释吗

  找法网提醒您,数罪并罚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的,就可以假释。其条件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数罪并罚

  三、什么犯罪不可以适用数罪并罚

  不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形如下:

  1.吸收犯。数个犯罪行为因一个被另一个所吸收,而失去独立评价的意义,仅按吸收之罪处断的犯罪形态。

  2.继续犯。

  3.法条竞合。

  4.想像竞合犯。

  5.结合犯。

  6.连续犯。

  7.选择性罪名。

  8.牵连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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