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评定标准规定如下: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一到四级为完全或基本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和六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到十级为对正常劳动影响不大。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找法网提醒您,伤残鉴定需要必要材料如下: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检查、检验等诊疗资料;
4.工伤职工由于工伤直接导致其他疾病的,应当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一并提出确认申请,并提交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相关资料;
5.职工因工伤残等级鉴定表。
伤残鉴定的流程如下:
1.向市劳动保障局指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服务机构递交书面申请;
2.伤病职工在市劳动保障局指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服务机构登记;
3.伤病职工按本人的伤病性质持《鉴定表》到指定诊断医院作诊断结论并由医院有关科室盖章。
4.伤病职工向服务机构送齐《鉴定表》等所需资料之日起15日后,到服务机构领取鉴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