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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构成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2024-06-17 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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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构成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情形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有关职责、违背法律规定的职责导致了严重后果的行为。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一、哪些情形构成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构成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情形有:

  1.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放任、纵容本单位或者本部门内部人员制售伪劣商品;

  (2)对明知是制售伪劣商品的行为不予查处;

  (3)接到举报后不依法查处;

  (4)其他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的行为。

  2.徇私舞弊,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中,故意违背法律规定的有关职责,从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主体是什么

  找法网提醒您,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各级政府中主管查禁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人员;有查禁职责的公、检、法机关中的司法人员;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如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中的人员。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三、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立案标准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

  2.放纵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犯罪行为的;

  3.放纵依法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

  4.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得以继续的;

  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职责,或者对3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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