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情形有:
1.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放任、纵容本单位或者本部门内部人员制售伪劣商品;
(2)对明知是制售伪劣商品的行为不予查处;
(3)接到举报后不依法查处;
(4)其他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的行为。
2.徇私舞弊,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中,故意违背法律规定的有关职责,从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找法网提醒您,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各级政府中主管查禁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人员;有查禁职责的公、检、法机关中的司法人员;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如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中的人员。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
2.放纵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犯罪行为的;
3.放纵依法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
4.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得以继续的;
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职责,或者对3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