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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售伪劣商品的犯罪行为应当符合哪些标准

2024-06-24 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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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制售伪劣商品的犯罪行为应当符合的标准是,行为人的销售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的货值金额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等。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等。

  一、制售伪劣商品的犯罪行为应当符合哪些标准

  刑法中制造伪劣产品罪的立案标准:

  1.生产者制造伪劣产品,销售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

  2.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的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的;

  3.将已销售金额的3倍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15万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本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估价机构进行确定。

  二、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主体是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客观方面是实施了徇私舞弊,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行为不予以追责,情节严重的行为。

制售伪劣商品

  三、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怎么判刑

  找法网提醒您,行为人构成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法院会对其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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