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的参与方涵盖的不同群体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其中翻译人员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为参与诉讼的外国人、少数民族人员、盲人、聋人、哑人等进行语言、文字或者手势翻译的人员。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有: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3.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4.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5.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6.审判公开原则。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8.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9.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
10.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刑事诉讼追诉期限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析: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