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是可以公证,不是必须。股权质押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严格审查出质人的资格。
2.审查股权出质的合法性。
3.应合理评估股权价值。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办理股权质押登记需要的资料如下: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
3.质权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以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6.加盖公章的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股权质押登记部门公司所在地的工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设立及转让限制】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