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当事人的身份材料证件,如护照等,一般需要在所在国办理公证及认证手续;
2.当事人的婚姻缔结证明文件,如结婚注册证书,需要在所在国办理公证及认证手续;
3.当事人委托国内律师的特别授权委托书,需要在所在国办理公证及认证手续;
4.如果是国外一方当事人为原告,需要将起诉状公证和认证后递交国内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如果国外一方当事人为被告,需要书写离婚声明书,表述清楚对离婚的态度以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确定意见,经所在国公证及认证后由委托代理人转交法院即可。
涉外婚姻办理离婚的方式是:若双方满足协议离婚条件的,可携带离婚协议、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涉及外国人的需提交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等材料,共同前往中国内地居民一方户籍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不满足协议离婚条件的,可向中国内地居民一方户籍地人民法院起诉处理。
找法网提醒您,涉外婚姻离婚是否有冷静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1.如果双方协议离婚,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的规定,在办理离婚登记之前是有冷静期的。离婚冷静期为三十日,在此期间,如果有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都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如果双方选择起诉到法院,就没有冷静期这一说,如果双方能够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是否同意离婚达成统一意见,最快一个月内就能够由法院出具调解书,结束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