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步骤有以下这些:
1.听证开始前,书记员应当查明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等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布听证纪律;
2.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宣布出席听证的听证员、书记员和案件调查人员名单,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义务,询问案件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3.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4.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具体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法律依据;
5.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陈述申辩意见并质证,提出为自己辩解的证据;
6.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双方可以就案件事实相互进行质证,并均可向证人、鉴定人发问;
7.主持人、听证员提问;
8.当事人作补充陈述;
9.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大致有以下几种:
1.行政处罚案件重大、复杂,需要极其慎重决定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组织听证,有利于作出正确的行政处罚决定;
2.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听证案件范围,并且当事人对事实的认定确有不同意见,当事人又有听证意愿的,但是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或者有正当理由,在行政机关告知后的三日内未能提出听证要求的,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组织听证;
3.行政处罚案件在本行政机关的权限范围内的行政管理事项中,带有普遍性,有很大影响的,通过公开举行听证,可以扩大影响,有利于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行政机关可以组织听证。
除以上所说的几种情形之外,行政机关认为必要时,经当事人同意,都可以组织听证。
找法网提醒您,行政处罚听证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申请。我国的行政许可的听证申请是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20日内组织行政许可的听证,并且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相关事项通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