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符合法律规定进行专利申请的程序是:
1.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
2.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材料;
3.初审并予以公布;
4.实质审查通过后,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九条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以下情形,不能授予专利: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专利法》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找法网提醒您,向专利部门申请专利应当缴纳的费用包括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优先权要求费;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复审费;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年费;恢复权利请求费、延长期限请求费等费用。缴纳标准,由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