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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有何不同

2023-11-23 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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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执行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不同之处是成为条件不同、权限来源不同、权利不同。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义务包括了出资义务、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信息披露义务等。

  一、执行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有何不同

  1.成为条件不同:

  执行事务合伙人一定是普通合伙人,但普通合伙人未必是执行事务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是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成为的,而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的人。

  2.权限来源不同:

  普通合伙人的权限来源于合伙协议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的权限源自于全体合伙人之委托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包括普通合伙人在内的全体合伙人之间建立起一种委托法律关系,该等委托法律关系受到有关法律规则的约束。

  3.权利不同:

  普通合伙人没有对外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但是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执行合伙人以公司的名义对外执行事务,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二、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义务是什么

  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义务是如下:

  1.出资义务;

  2.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信息披露义务;

  4.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

  5.信义义务包括有限的忠诚义务与谨慎义务;

  6.遵守有限合伙协议的义务。

执行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

  三、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企业的区别

  找法网提醒您,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企业有3个区别。分别是:

  1.责任的区别。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

  2.交易的区别。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人数的区别。有限合伙企业人数按合伙企业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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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优缺点
您好 普通合伙中的合伙人对合伙事务享有平等的权力,都有权对内行使经营管理权,对外代表合伙人从事交易活动,这种合伙,是建立在合伙人之间的高度信任基础之上的一种对人关系的合伙,是所有合伙人相互选择的结果。全体合伙人以共同出资为前提,无论出资额多少,承担同样的风险。而有限合伙的业务执行权,专属于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他们是资金的管理者,有权决定合伙的对内管理、对外经营一切事务,有限合伙人为一般投资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 第二,出资方式上的差别。普通合伙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对于出资方式,当今世界各国具体规定各不相同,但一般都认为出资的方式可以是货币和其他财产(包括非物质性财产)。我国现行法律也允许合伙人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还可采用劳务出资的方式。而有限合伙由于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无权执行合伙业务,也无权对外代表合伙进行经营,故只能以货币或其他物质性财产出资,劳务出资与信用出资则不被允许。 第三,退伙程序的不同。普通合伙中的合伙人退伙原因通常基于以下三点,即声明退伙、法定退伙和开除退伙。其中法定退伙是指基于发生了法律明文规定的法律事实,合伙人丧失了合伙中的身份,例如合伙人死亡,其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决议,一致同意其合伙人的地位,这种情况是入伙而非继承,若其他合伙人不同意则不可入伙。在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的退伙同前所述,而有限合伙人退伙原因仅基于自愿或决议两种情况,不存在法定退伙。合伙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概括继承其在合伙中的出资(权利义务)而不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此外,合伙份额的转让同样不需经他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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