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前提条件(牵头单位):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面积50%,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提报成立业主委员相关资料;
2.依法成立(协助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的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找法网提醒您,业主大会的职责有: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2.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3.续筹并监督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4.审议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物业管理服务费的预算和决算;
5.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6.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等。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具备以下资格条件的业主,可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5.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工作时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