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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的成立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2024-01-18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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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业主大会的成立需要满足的条件有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面积50%;建设单位按照所在地区要求提报成立业主委员相关资料;有关部门对设立的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等。业主大会的职责有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等。

  一、业主大会的成立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1.前提条件(牵头单位):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面积50%,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提报成立业主委员相关资料;

  2.依法成立(协助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的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二、业主大会的职责

  找法网提醒您,业主大会的职责有: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2.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3.续筹并监督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4.审议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物业管理服务费的预算和决算;

  5.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6.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等。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大会

  三、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必备条件是什么

  具备以下资格条件的业主,可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5.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工作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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