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保全后如果没有在三十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须备资料清单如下:
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一份;
2.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
3.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书及担保财产的权利凭证原件;
4.申请保全财产的具体线索;
5.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纠纷的证明材料。
找法网提醒您,财产保全的解除条件有:
1.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在15日内未起诉的;
2.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
3.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的;
4.人民法院确认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意见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销原财产保全裁定的;
5.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判决的义务,财产保全已没有存在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