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仲裁解决公司对员工的恶意辞退问题的方式如下:
1.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诉书以及相关材料;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受理;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五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
4.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
5.仲裁庭开庭审理、调解;
6.做出裁决。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员工不能辞退的要求如下: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辞退员工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1.由解除决定人(单位主管、劳动者)递交解除申请书;
2.人事部门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审批表》并报主管审批;
3.通知所在部门及职工办理工作交接并交回工具设备等;
4.有关部门与职工办理结算工资福利和其他未了事宜等;
5.职工在结算工资和发放经济补偿的财务手续签字领取;
6.给职工办理党、团、工会组织关系和档案等转移手续;
7.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转移单和公积金转移手续等事项;
8.给职工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