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外交豁免权的主体包括:来中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外国驻中国的外交代表以及与其共同生活的不是中国公民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使馆行政技术人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使馆服务人员。执行职务的外交信使。来中国参加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召开的国际会议的外国代表、临时来中国的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官员和专家、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驻中国的代表机构和人员,享有外交豁免权。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二十一条外交代表如果是中国公民或者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仅就其执行公务的行为,享有管辖豁免和不受侵犯。
外交豁免权是:
1.人身、馆舍、住所和公文、档案、财产不可侵犯;
2.使用密码通讯和可以派遣外交信使;
3.在驻在国使用本国国旗、国徽;
4.管辖的豁免;
5.免纳关税和捐税,免除一切役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一条为确定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便于外国驻中国使馆代表其国家有效地执行职务,特制定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二条使馆外交人员原则上应当是具有派遣国国籍的人。如果委派中国或者第三国国籍的人为使馆外交人员,必须征得中国主管机关的同意。中国主管机关可以随时撤销此项同意。
外交豁免权不是免除刑事责任。外交豁免权全称为外交代表的管辖豁免权。外交豁免权指一国派驻外国的外交代表(不论是常驻代表或临时使节)享有一定的特殊权利和优遇;豁免是指对驻在国管辖权的豁免,也可包括在外交特权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