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并不是司法局进行办理的,具体的操作流程如下:
1.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服刑人监狱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来审理,在正确认定事实的基础之上作出是否予以假释的裁定。
3.作出假释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
【假释的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适用假释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法定的对象,其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法定的实质条件,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3.法定的刑罚执行时间条件,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分子,即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假释期间犯新罪不构成累犯。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
找法网提醒您,《刑法》第八十六条,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