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后,不可以申请复议,但可以依法申请复核。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复核申请人通过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二日内将复核申请连同道路交通事故有关材料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找法网提醒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出来五日内可以提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就会通知提车。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该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因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2.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确有证据证明未逃逸当事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逃逸方当事人的责任,没有证据证明未逃逸当事人有过错的,确定其无责任;
3.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及毁灭证据的,由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