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工伤复发手续有以下阶段:工伤人员经鉴定机构鉴定后,原伤残部位伤情复发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审核支付。伤情复杂无法核定的,由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工伤复发确认联系单》交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人员向鉴定机构提出工伤复发确认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工伤复发确认申请表》;
2.《工伤认定书》;
3.《鉴定结论书》;
4.《工伤复发确认联系单》;
5.诊疗工伤的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相关材料。
工伤复发期间员工可以享受停工留薪期间的 待遇,也是按照工资全额发放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工伤旧伤复发之后,有以下待遇:
1.经鉴定机构的鉴定确为工伤复发的,原伤残部位伤情复发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审核支付;
2.情况复杂难以鉴定的,应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人员向鉴定机构提出工伤复发确认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找法网提醒您,工伤员工工伤复发后,需要康复治疗的应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治疗,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