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在一般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家人。但特殊情况不予通知,若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具体如下:
1.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隐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
2.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3.其他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
公安机关可以不予立案的情形如下: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等。
公安机关不立案处理办法如下:
1.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提出向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2.请求人民检察院予以立案监督;
3.提起自诉。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