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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案件时检察人员需要回避哪些情形

2024-01-12 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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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办理案件时检察人员需要回避的情形是检察人员为案件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与案件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担任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等等。

  一、办理案件时检察人员需要回避哪些情形

  检察人员在受理举报和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或者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决定其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具体情形如下: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二、检察人员回避是否停止

  回避是暂停工作。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检察人员回避

  三、检察人员回避会影响案件的审理期限吗

  找法网提醒您,刑事案件的回避是在法院审理案件之前提出的,所以申请回避不影响案件审理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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