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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与虚假行为在法律上有何不同

2023-10-31 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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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恶意串通与虚假行为在法律上的区别包括主观因素不同、意思表示外观含义不同、法律评价基础不同等。属于恶意串通的情形包括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等。

  一、恶意串通与虚假行为在法律上有何不同

  1.主观因素不同。虚假意思主要考察当事人是否具有效果意思,其并不意味着存在恶意,可能存在多种原因。恶意串通是以当事人主观 “恶意”及目的违法为前提。

  2.意思表示外观含义不同。虚假意思表示系指违背真意之表示,表面行为虚假,真实意愿被隐藏起来。恶意串通的意思表示并不以虚假为要件。

  3.法律评价基础不同。如前所述,作出虚假意思表示的原因可能是多种的,而其中的动机和意图并没德上的否定评价,即法律与道德评价可能会有不一致的情形。而恶意串通却明确有贬义的意思,显然在道德上是持否定态度的,在此意义上,法律与道德评价一致。

  二、恶意串通的情形

  找法网提醒您,恶意串通的情形包括:

  1.双方当事人恶意逃避债务而串通,即债务人与第三人以低价或无价的方式转让财产而逃避债务;

  2.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4.股权的双重转让等。

恶意串通与虚假行为

  三、恶意串通承担什么责任

  构成恶意串通并且给他人造成损害结果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即民事赔偿责任。但是民事责任实际上并不仅仅限于损失的赔偿问题,还包括退还已收的款项和费用等民事上的返还责任。如果恶意串通侵害了国家的利益,行为人因此取得的财产还应收归国家所有。除了民事责任外,行为人还应承担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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