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表,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2.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决定是否受理;
3.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
4.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找法网提醒您,工伤鉴定申请材料如下:
1.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2.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
3.《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4.员工或用人单位伤亡事故情况材料;
5.员工的居民身份证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