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处理刑事案件的最长时限是多久,要具体分析。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是20天,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是45天,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是三个月,二审程序是两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自接受之日起两个月内,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可以判处死刑或者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死刑的,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1.开庭。法庭审理的开始,是为从实体上审理案件作好准备。开庭时,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上述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
2.法庭调查。法庭审理的中心环节。在这一阶段,法庭要在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核对,以查明案情,从事实方面为正确判决奠定基础。
3.法庭辩论。法庭经过调查,如果认为案情已经查清,当事人也没有再提出需要补充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即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法庭辩论。
4.被告人最后陈述。审判长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5.评议、判决和宣判。
找法网提醒您,对刑事判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1.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2.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没有上诉权,当被害人不服一审判决决定时,只能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3.是否抗诉由检察院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