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民间借贷风险的方法如下:
1.为了保证借贷用途的合法性,建议在借条中明确说明借款的合法用途,避免借款人或共同债务承担人事后以借款非法用途为责任逃避;
2.可要求借款人出具书面借据,并要求借款人亲自书写、签字、盖章、核实身份,避免他人代写、冒用他人名义书写;
3.防范贷款利息的风险,如果借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民间借贷利息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约定的利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4.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债权人的风险,借款人在借款时最好提供人和物作担保;
5.还款期限届满后,可以委托律师出具催款律师函,形成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证据,重新计算两年诉讼时效,确保诉讼时效失去法律保护。
借款人不还钱担保人可以通过如下方法解决:
1.担保人是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不能随意否认担保。如不愿意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可以与债权人协商解除担保协议;
2.担保人如果已经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向债权人偿还欠款,可以向债务人、借款人行使追偿权,要求偿还担保人偿还的数额。
找法网提醒您,民间借贷还了本金未还利息的,则对于未还部分的利息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约定的借款利率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如果超过了,则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对于民间借贷约定利率的,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八条,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