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的发生之日认定的标准是:
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找法网提醒您,劳动争议不可以直接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当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要先申请劳动仲裁,对裁决结果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天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发生劳动争议时,要先申请劳动仲裁,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发生劳动争议应当收集的证据有:
1.劳动合同;
2.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工作服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4.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