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调解,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调解不等于无原则的“和稀泥”,调解劳动争议也要在弄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虽然调解协议是双方自愿的,双方也可以处分自己的权利,可以让步,但调解工作还是要事实为依据。只有事实清楚,矛盾焦点明确,调解工作才能作到“有的放矢”,纠纷才能顺利解决。
找法网提醒您,劳动仲裁立案需要以下材料: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劳动者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有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资料;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1.劳动仲裁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2.劳动仲裁调解书在送达之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不发生法律效力,仲裁庭会及时作出裁决的;
3.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