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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的判定依据有哪些

2023-12-25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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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挪用公款的判定依据有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等。挪用公款罪构成要件是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是故意等。

  一、挪用公款的判定依据有哪些

  挪用公款的判定依据有:

  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

  2.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3.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4.多次挪用公款不还的,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数额认定。

  5.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

  6.挪用虽未达到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数额标准,但给国家或集体造成政治上、经济上的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的,也可以按“情节严重”处罚。

  二、挪用公款罪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挪用公款

  三、挪用公款罪可以适用缓刑的条件是什么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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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的行为有哪些,是否有法律规定
挪用公款罪的有关法律规定如下: 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属于个人使用,从事非法活动的,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从事营利活动的,三个月以上未偿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给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数额较大的,三个月以上未偿还的,从事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公款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的,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侵犯了公款的占有权、使用权与收益权以及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以贪污罪论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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