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法律;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行为上存在主观过失或者客观过失;
3.患者造成了人身损害。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1.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
2.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陪护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找法网提醒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造成;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起次要作用;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起轻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