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面对被剥夺一方探望孩子情况的方式如下:
1.先由父母双方进行协商。
2.协商不成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决。
3.一方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4.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被中止的一方应当恢复探望。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中止探望权申请书的写法:
1.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被扶养人的姓名、性别、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身份信息;
2.写明基本抚养情况,以及需要中止抚养权的理由、依据等主要内容;
3.写明此致法院和申请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起诉书上交到法院后,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会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