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一般会在1个月内决定是否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检察院审查起诉流程:
1.由案件承办人负责审查案件的管辖、审查随案移送的文书和证据材料,并作出适当处理。
2.审查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及法律的使用。应当认真审阅案件材料,包括诉讼文书和各种证据材料,仔细审查案件中的疑点和难点,得出正确的结论。
3.复核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证据。审查起诉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听取被害人和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直接讯问证人、或者重新进行鉴定、堪验和检查。
4.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须的证据材料,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5.承办人审查后,应提出起诉或不起诉意见,报刑事检察部门负责审核,刑检部门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后,应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找法网提醒您,审查起诉阶段嫌疑人的权利如下:
1.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
2.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3.申请回避的权利。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5.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
6.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讯问,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7.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8.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9.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申诉的权利。
10.核对笔录的权利。
11.对侵权提出控告的权利。
12.获得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