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先减后并罚的方式是:
法院依法对罪犯新犯的罪作出判决,然后执行机关应从前罪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中减去已经执行完毕的刑罚,之后再将前罪未执行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并罚。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执行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找法网提醒您,数罪并罚的原则:
1.合并原则。
2.限制加重原则。
3.吸收原则。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不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形如下:
1.吸收犯。数个犯罪行为因一个被另一个所吸收,而失去独立评价的意义,仅按吸收之罪处断的犯罪形态。
2.继续犯。
3.法条竞合。
4.想像竞合犯。
5.结合犯。
6.连续犯。
7.选择性罪名。
8.牵连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