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农村宅基地一般需满足的条件如下:
1.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为外来人口落户;
2.未分到宅基地或者已有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而消灭;
3.因子女结婚等原因分户而缺少宅基地。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1.申请宅基地后,如果村委会不批准的,可以向人民政府申请处理;
2.如果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不批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1.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远组成的补偿金额。
2.产权置换
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找法网提醒,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3.两者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顾名思义,这种补偿方式就是指既给货币补偿又给产权置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