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督分为以下几种:
1.以行政监督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一般监督与特别监督;
2.以其实施的时期为标准,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3.以其主体的任务为标准,分为依职权的监督与依授权的行政监督;
4.以行政监督的内容为标准,分为公安、工商、海关、资源、环境保护、审计等行政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对检验合格的,行政机关应当发给相应的证明文件。
找法网提醒,行政监督的对象:行政组织行政行为、行政组织人员职务行为、行政组织社会行为、行政组织人员非职务行为。例如,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强制措施、行政许可、复议决定等。
1.监督的主体不同。行政监督的主体只能是行政主体,而监督行政的主体主要是行政主体以外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
2.监督的对象和客体不同。行政监督的对象是行政相对方,其客体是行政相对方的守法行为和执行行政决定、命令的情况等。而监督行政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其客体是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所实施的行为。
3.两者的性质不同。行政监督是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能所实施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并影响行政相对方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监督行政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社会性,有的具有法律意义,有的不具有严格的法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