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意思表示;
2.请求仲裁的事项;
3.当事人协商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4.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合同仲裁程序为:
1.合同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仲裁机构受理其仲裁请求,并向双方送达相关文书;
3.组成仲裁庭后,对该合同纠纷开庭进行仲裁;
4.仲裁机构做出仲裁裁决,并出具裁决书。
找法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仲裁协议无效情形包括:
1.口头形式的仲裁协议无效;
2.仲裁标的为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等身份关系的仲裁协议无效;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4.对仲裁纠纷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