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承包经营权
承包人依法通过承包而取得的对农村土地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建筑物或者其他附着物的权利;
3.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
4.地役权
依合同约定,土地上的权利人为实现自己土地的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地役权的成立,以有两块土地为必要,享有权利的土地称“需役地”,供他人使用的土地称“供役地”。
1.拍卖出让。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2.招标出让。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3.挂牌出让。
4.协议出让。是土地使用权的有意受让人直接向国有土地的代表提出有偿使用土地的愿望,由国有土地的代表与有意受让人进行谈判和切磋,协商出让土地使用的有关事宜。
找法网提醒您,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区别是:
1.主体不同,出让主体是国有土地所有者;转让主体是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
2.行为性质不同,出让是他物权设定,转让是他物权转移;
3.转移条件与程序不同,出让条件无限制,转让条件有限制;
4.交易市场不同,出让是属于一级市场,转让属于二级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