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损失赔偿的依据在建筑合同中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出现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等违约行为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赔偿损失额应相当于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1.完全赔偿原则。所谓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换言之,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对方因其违约而引起的现实财产的减少,而且应赔偿对方因合同履行而得到的履行利益。
2.合理预见原则。完全赔偿原则是对非违约方的有力保护,但从民法之基本原则出发,应将这种损害赔偿的范围限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3.减轻损害原则。
4.损益相抵原则。找法网提醒您,损益相抵,又称之为损益同销。
5.责任相抵原则。责任相抵原则是指按照债权人与债务人各自应负的责任确定赔偿范围的制度。
1.损害赔偿是因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而产生的一种民事责任。
2.损害赔偿原则上仅具有补偿性而不具有惩罚性。
3.损害赔偿以赔偿受损方因对方违约行为而遭受的全部损害为原则。
4.损害赔偿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5.损害赔偿是最重要的违约责任形式,并且其他任何责任形式都可以转化为损害赔偿。
6.损害赔偿是一种严格责任,即无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