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同违约赔偿范围应当包括:
1.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包括可得利益(履行利益)和信赖利益。
2.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损害赔偿。
(1)债权人订立合同所支出的必权费用;
(2)债权人因相信合同能够履行而做准备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3)债权人因失去与他人订立合同机会所造成的损失。
(4)债权人已经履行合同义务时,债务人因拒不履行返还给付物的义务给债务人造成的损失。
(5)债权人已经受领债务的给付物时,因归还该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违约的赔偿需要遵循如下原则:
1.可预见原则
违约赔偿的数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是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减损原则
债务人违约,债权人应当积极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如果债权人违反减损以为的,不得就因违反减损义务而扩大的损失请求债务人赔偿。
3.过错相抵原则
受损害的一方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的,在计算损失赔偿额时应当相应减少。
4.损益相抵原则
如果守约方因导致损失发生的同一违法行为而获得利益的,应当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
5.免除原则
如果违约方是因为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赔偿责任。
合约违约的处理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自救手段
守约方可以在对方违约时采取解除合同或者与对方进行协商处理的方式自行解决问题,以求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2.仲裁
申请仲裁的前提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或者在纠纷发生时达成了仲裁协议。
3.司法救济
司法救济即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判决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找法网提醒您,如果有约定了仲裁解决纠纷的,则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