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是指交通管理部门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的资料。
交通管理部门采用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检定合格,还要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检测,保持功能完好。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理的原则,设置的地点应当有明确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违法行为的证据。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内容应当严格审核制度,完善审核程序。
扣分罚款在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收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通知后三十日内接受处理,无法在三十日内接受处理的,可以申请延期处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收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通知后,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将机动车交由他人驾驶的,应当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期限接受处理。
第二十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三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并可以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对于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的,应当予以消除,其中也包括闯红灯行为:
1.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的;
2.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的;
3.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
4.现场已被交通警察处理的;
5.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
6.作为处理依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如果无清晰、准确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的;
7.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的;
8.因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发生违法行为造成合法机动车被记录的。
找法网提醒您,对于这些情况,交巡警部门将按照执法程序进行核实和纠正。在接受行政处罚前,交通违法驾驶人可以向违法处理窗口提起陈述辩解予以纠正,也可在接受行政处罚后,到市交巡警支队相关法制科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通过行政诉讼等渠道申诉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