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范围不同。简易程序只存在于民事诉讼案件一审过程中,且只适用于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的一审民事诉讼案件;并且,需要同时具备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等条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2.提起方式要求不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则上原告必须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起诉状,只有在原告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口头起诉。
3.审理期限不同: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对于审理期限的规定,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不同,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短,且不可以延长。
第一审普通程序庭审基本流程是:
1.当事人提交起诉状;
2.法院经审查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判决宣告。
民事简易程序有如下特点:
1.起诉方式简便:书面起诉为原则,但在特殊情况下允许口头起诉。
2.受理方式简便:可以当即审查、当即受理。
3.传唤、通知、送达和审理的方式简便、灵活,但是需要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4.审判组织简便:独任制,但不能自审自记,须有书记员。
5.开庭审理程序简便:没有明显的阶段性;一次开庭审结为原则,再次开庭为例外。找法网提醒,当事人双方可就开庭方式向法院提出申请,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釆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6.审限较短:立案之日起3个月,但可合意延长(3+X小于等于6)。
7.裁判文书的简化:可以适当简化认定事实或判决理由的情形。